海口一車主梁先生貸款購車后,想提前結清貸款。然而,他憑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來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解押手續時遭拒。此時,梁先生才發現,自己購買的車輛在他結清貸款一個月前,被人抵押給了與己毫不相干的另一金融機構。
南海網 記者 姜飛 實習生 甘雨楠 文/圖
奇瑞徽銀給梁先生開具的貸款結清證明。記者 姜飛 攝
車主投訴:到車管所辦理解押手續發現異常
2024年12月18日,海口梁先生在海南眾瑞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4S店)看中了一輛2025款瑞虎8。“當天銷售人員勸說我微信交付99元,可參加他們新推出的優惠購車活動,并推薦辦理貸款抵押購車,還讓我另外支付2000元作為訂車款。”梁先生說,根據銷售人員推薦,他在奇瑞徽銀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瑞徽銀)微信小程序上辦理了貸款手續。
今年2月5日,梁先生提前還清了貸款;2月6日,奇瑞徽銀給梁先生出具了貸款結清證明。
然而,2月14日,梁先生來到海口車管所辦理車輛解押手續時,車管所工作人員告訴他,綠本(機動車登記證書)上顯示,梁先生購買的車被抵押給了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因此,憑奇瑞徽銀提供的貸款結清證明資料,無法辦理解押手續。
梁先生這才注意到,其機動車登記證上顯示,在其結清貸款一個月前(2025年1月2日),自己購買的瑞虎8,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私自抵押給了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沒有經過我授權情況下,這輛車是如何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的呢?”梁先生懷疑,4S店有人涉嫌偽造材料。
奇瑞徽銀開具貸款結清證明后,梁先生發現機動車登記證書上顯示,車輛被抵押給了又一家金融機構。記者 姜飛 攝
店家回應:車輛被抵押系銷售人員個人原因所致
接到梁先生的投訴后,1月22日下午,南海網記者來到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208號海南眾瑞鑫4S店了解情況時,該店總經理袁野表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屬于銷售人員黃某某個人原因所致,黃某某愿意承擔責任,公司會全力配合。
“主要是他(黃某某)工作失誤所致,如果是故意為之,我們早就報經偵(公安)了。”袁野稱,黃某某已與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聯系,計劃24日聯系梁先生一起到車管所辦理解押手續。
當天下午,記者通過電話向銷售人員黃某某了解此事的來龍去脈時,黃某某稱,因春節前購車人員較多,當時辦理貸款的材料也多,所以到車管所辦理手續時,提供的材料出現了錯誤,導致梁先生的車輛被抵押時登記在了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名下。
梁先生告訴記者,發現問題后,自己曾多次通過海口12345熱線投訴反映情況,同時,自己多次到4S店和車管所交涉,浪費了不少時間和精力,4S店應當承擔相應賠償。
4S店銷售人員黃某某對此表示,確實是自己原因造成了現在的情況,不過,他愿意承擔責任,積極配合辦理接下來的解押手續。但拒絕賠償。
4S店總經理袁野則表示,梁先生提出賠償要求只要是合理的,可以談。
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呢?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梁先生如果要了解更多情況,可帶身份證查詢自己名下的車輛信息。
律師觀點:4S店有義務保證車輛產權清晰
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萌的觀點是,4S店應承擔黃某某對梁先生造成的損失。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因此,4S店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的行為通常被視為職務行為,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員工的行為代表4S店,所以黃某某將車輛抵押給第三方公司的行為可能構成表見代理,4S店需對黃某某的行為負責。
其次,梁先生與4S店達成購車合同,4S店有義務保證車輛產權清晰,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現車輛被其員工黃某某抵押給第三方公司,導致梁先生無法正常解押,4S店構成合同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4S店在承擔對梁先生的責任后,如果認為責任應由員工個人承擔,可依據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向黃某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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