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監督管理 提高服務效能 展現海南自貿港航運便利化優勢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十六條,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若干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強海運管理政策和制度創新,積極推進海南在國際海運及相關輔助業務領域的全面對外開放,促進海南現代航運服務業加快發展,2020年6月18日,國務院作出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授權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暫時調整實施的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審批權限下放以來,我省積極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審批通過的企業自開展相關業務以來,資質保持良好且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為服務保障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需要,做好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屆滿后的政策延續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省人大常委會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制定《若干規定》,明確在海南自貿港注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審批權限繼續下放海南實施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提升海南自貿港國際海運及相關服務便利化水平,確保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平穩有序。《若干規定》在總結前期審批、監管、服務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完善監管、優化服務,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企業權益,為營造更加開放、透明、便利的航運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管理職責。規定在海南自貿港注冊的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適用本規定,并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明確許可條件。規定了在海南自貿港注冊的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是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三是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四是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五是有具備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三)明確經營義務。對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一是規定不得將依照本規定取得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二是規定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規定所要求的經營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三是規定應當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以及報送相關統計信息的義務。
(四)明確法律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對運輸經營者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相關業務、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備案手續等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并明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強化監管措施。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常態化監管,完善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誠信檔案,與海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誠信信息。
(六)創新優化服務。進一步縮短審批、備案時限,為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一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對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的審核時間,從三十個工作日縮短為八個工作日。二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對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出具備案證明文件的時限,從三個工作日縮短為二個工作日。
責任編輯:王思暢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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