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改革向深 法治向前
■ 王家陽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把法治貫穿于改革全過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法治既是重要內容,也是重要保障。
如何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考驗著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分別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重大戰略部署,集中展現了“破”與“立”的辯證統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改革的深化也需要法治保障。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立法工作應主動適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保我國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從而發揮好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堅持通過立法引導改革進程。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需要,及時根據黨的改革部署作出相應調整,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這是確保改革合法性和法治權威性的有效途徑,是確保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決定》部署的重要舉措和任務要求,許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編纂以及相關授權、批準等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新要求,并明確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修法任務,如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等重要立法修法任務。
堅持通過立法破除改革阻礙。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經歷的變革前所未有,這場變革既包括立新,也包括破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作出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人口與計劃生育、民法典貫徹實施、行政處罰等20多個領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和清理,督促推動制定機關修改或廢止2.5萬多件。《決定》強調,要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提高立法質量。要按照《決定》要求,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努力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良法體系。
堅持通過立法預留改革空間。摸著石頭過河,是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法。這種漸進式的改革,為穩步推進改革、順利實現目標提供了保證。新形勢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仍然有許多重大課題需要探索實踐,有許多新的領域需要開拓創新。面對新領域新問題,相關立法需要保持一定的彈性,預留改革空間。
堅持通過立法確認改革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法機關及時通過制定法律、修改憲法和法律,確認各領域各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充分發揮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作用。黨和政府以黨內法規和政策的形式宣示、確認其治國理念、治國路線,這些國家治理的制度設計、政策規定,只有通過法治化,才能定型化、精細化,執行力才能得到增強。
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通過改革完善立法體制。《決定》對深化立法領域改革進行了部署,提出了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等諸多重大改革。同時,明確了深化立法領域改革的多個方面的重點任務,包括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以及完善黨內法規,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等。要按照《決定》要求,改革完善立法體制。
通過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入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減少各類“不平等”和“不對稱”,持續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行政執法水平。同時,不斷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等,規范執法程序和行為,實現執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通過改革完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決定》強調,要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同時,對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強調要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此外,《決定》還要求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要以執法司法的制約監督、協同配合強化人權保障,確保審判權在人民監督下、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以每一個案件依法規范辦理強化人權保障、樹立司法公信力。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決定》對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作出部署。要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激發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積極性,完善調解、信訪、仲裁、訴訟、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促進資源共建共享。改進法治宣傳教育,需要加強全民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堅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決定》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作出了系統部署,提出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這將為應對外部風險挑戰創造可靠的法治條件,形成穩定和有序的涉外法治秩序,更有效地維護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系海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單位為中共海南省委黨校)
責任編輯:莫淼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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