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 鄭彬睿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平臺經濟是以互聯網為平臺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的經濟活動總稱。平臺經濟是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形態,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代表和載體,為擴大需求提供了新空間,為創新發展提供了新引擎,為就業創業提供了新渠道,為公共服務提供了新支撐。近年來,平臺經濟的迅猛發展,已經深刻改變了我國的經濟形態、市場格局和就業模式。探索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常態化監管模式,構建與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政策制度環境,實現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深刻認識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的重大意義
平臺經濟打造了一個龐大的數字商業生態,集聚了豐富的市場資源,成為前沿技術的策源地和實驗場,對落實就業優先政策、促進民營經濟壯大和發展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平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自我優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算法殺熟”等風險逐漸顯現。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顯。
一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平臺經濟特有的“企業—市場”同一性、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社交網絡經濟特征,容易形成自然市場壟斷。通過完善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可以有效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中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的必要條件。合理的常態化監管可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推動技術、業態和模式創新,對于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健全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制度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三是有助于為平臺企業提供明確的發展方向,降低企業合規經營成本和創新風險。平臺經濟是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新應用的集成平臺,其模式創新既給經濟社會帶來活力,也潛藏風險與挑戰,需要國家健全常態化監管制度為平臺企業創新提供清晰指引。
四是維護平臺經濟參與者權益的重要舉措。平臺經濟涉及政府、平臺企業、中小微企業、勞動者、消費者等多方參與者。通過完善常態化監管制度,可以促進平臺經濟商業生態的合規健康發展,確保平臺經濟眾多參與者權益不受侵害,為平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五是提升我國平臺經濟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在平臺經濟已成為大國競爭焦點和數字貿易重要基礎設施的背景下,我國要努力實現從平臺經濟大國向平臺經濟強國的轉變,必須加強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接軌,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以提升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既是平臺經濟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也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的重點任務
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加快推動平臺經濟治理轉入常態化監管階段是工作重點。我國平臺經濟監管模式和治理體系與平臺經濟自身特征還沒有完全匹配,要遵循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發展規律,系統謀劃、綜合施策,在監管理念、體系、模式等方面改革創新,著力打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讓企業敢闖敢干敢于長期投入的制度環境。
一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完善監管。持續提升平臺經濟領域監管法治化水平,提升監管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重大監管政策在制定過程中要加強與企業、社會公眾的常態化溝通,加強合法性審核、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等。把握好監管法規和政策出臺調整的時度效。合理引導不同類型、級別平臺企業的發展,避免在相關工作中出現“一刀切”的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引導重點平臺企業加快數智化轉型,支持其開展核心前沿科技創新,穩步從國內市場向海外延伸,配合共建“一帶一路”八項行動和“三大倡議”落實打造平臺企業全球發展新平臺,配合平臺企業“走出去”,組織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數字貨幣、數字經濟稅收等領域的研究,支持平臺企業用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經貿規則,加快拓展海外市場空間。
二是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數據是平臺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要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促進數據合規高效便捷使用,把我國海量數據和應用場景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加快研究制定數據基礎相關制度和行業標準;緊跟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迭代速度,加快推動人工智能治理相關研究和法規政策制定,并以落實《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為契機,推動與國際的交流與合作;要高度重視數據監管,加快推動數字中國建設,切實保障國家數據安全。
三是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維護好消費者、平臺從業人員等相關群體利益。更好維護市場秩序,有效鼓勵創新創造。在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各項改革任務部署過程中,要梳理和修訂國家、地方和行業現有的制度體系,避免不同政策之間的矛盾,為平臺企業發展指出明確方向;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積極參與國際協調。在推動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的過程中,引導相關參與方開展合作、實現公平競爭,切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共同分享平臺經濟創造的價值。
四是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平臺經濟跨部門監管協同機制,加強跨區域跨層級監管聯動,強化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網絡安全審查等常態化監管工作的協同配合。伴隨平臺企業向數智平臺的升級,平臺運行模式也將變得更為復雜、技術性更強。面向平臺經濟,想要實現有效、常態化的監管,就必須升級監管方式,加強數字政府監管功能建設,實現機制化、自動化監管。針對數據價值釋放、產業互聯網發展、實數融合需要產業鏈全面協同的現實需求,逐步形成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治理模式,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作者系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本文系中央黨校一般課題2024DXXTYB042階段性成果)
原標題: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
責任編輯:馬玉琴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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