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工作事關海南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基礎性、前置性工作。
今年1月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4月1日起,《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制定出臺,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的具體舉措,是加快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條例》貫徹“以防為主、打防結合、綜合治理”的思路,覆蓋了“打、防、管、控”各環節,構建起適應自貿港需求的反走私綜合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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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
工作原則
打防結合、標本兼治
權責一致、統籌協調
緝私體制
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
治理機制
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企業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軍警民協調聯動
具體分工
A.各級政府
主體責任、基礎作用
B.各級打私辦
組織、指導、協調、指揮、監督和檢查
C.緝私辦案主力軍
海關、海警、公安聯合緝私
D.綜合治理主要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漁業、商務、海事......
E.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
負責通過港口、鐵路、機場運輸出島貨物的查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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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預防走私工作機制
構筑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反走私立體防控網絡
省政府:
統籌社管平臺+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術手段
市縣政府:
建立基層預防走私工作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反走私宣傳教育、誠信體系建設、舉報獎勵制度
職能部門:
海關:
監管海關監管的貨物
物品
海事、漁業、交通運輸:
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蹤機制
船舶安裝相關設備
行業協會: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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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反走私查緝工作機制
這些行為明確禁止
A 明確禁止違規擅自將減免稅進口貨物、物品運輸、攜帶、郵寄出島銷售牟利
B 明確禁止使用船舶、車輛、航空器等運輸工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未經許可的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沒有合法證明的減免稅進口貨物,重點打擊利用“三無船舶”走私
C 明確禁止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
D 明確禁止為走私違法犯罪行為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提供便利
查緝工作機制
建立完善案件協查制度,職能優勢互補、執法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反走私監督工作機制,確保執法活動規范高效
利用社管平臺開展態勢感知、預警預測、綜合研判、核查處置
建立基層反走私巡查工作機制,對沿海岸線實行岸長制、網格化管理
查緝重點
重點部位
走私高發區域、重點渠道,走私相對集中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集散地和經營場所
重點行為
減免稅進口貨物物品走私出島
重點對象
有走私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
4
建立反走私協調和處理機制
案件管轄
A.海關、海警、公安、市場監管等按法定管轄權限管轄、移交
B.管轄權爭議、違法事實無法查清、處理有爭議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由反走私綜治部門協調處理
處置程序
A.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設備,當事人無法查清的,公告20個工作日
B.不宜長期保存的涉案財物,可依法先行變賣、銷毀
C.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貨物、物品處理機制
5
明確走私行為的法律懲罰機制
★船舶未按規定配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船舶定位識別裝置: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規擅自將減免稅進口貨物、物品運輸、攜帶、郵寄出島銷售牟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運輸、收購、販賣沒有合法證明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沒收貨物、違法所得、運輸工具,并處貨值金額等額以下罰款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構成走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不構成走私的,沒收違法所得、進口貨物和運輸工具,視情節處3000元至3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30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口貨物憑證檔案以及進貨、銷售記錄制度:視情節處警告或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便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拒絕配合有關部門檢查,拒絕提供檢查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視情節處警告或3000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處治安處罰
★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個人:取消通關便利、取消減免稅進口貨物買賣資格等,記入誠信記錄
原標題:《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今起正式實施 構建適應自貿港需求的反走私綜合治理體系
責任編輯:王平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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