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北京3月4日消息(南海網特派記者 劉麥)3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海南代表團在住地召開全體會議,會議決定以代表團名義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關于在刑法中增加“電信詐騙罪”的議案》。代表們認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刑罰應該重于普通詐騙行為,建議獨立于刑法第266條之外設置電信詐騙罪,并提高電信詐騙罪定刑的最低標準。
據了解,目前司法機關在處理該類犯罪時多以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作為詐騙罪定罪處罰。代表們認為,該條規定不足以適應當前及以后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需求,通過司法解釋將具體的電信詐騙行為納入犯罪的步伐也跟不上詐騙技術手段更新節奏,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應在《刑法》中增設電信詐騙罪,把利用電信、互聯網技術實施詐騙的情形作為處罰重于傳統詐騙的獨立罪名。
代表們表示,電信網絡犯罪將成為社會主要犯罪類型,其社會危害越來越大,因此,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刑罰應該重于普通詐騙行為,法律的具體條文上也應該體現出這樣的取向,將電信網絡詐騙行為與普通詐騙行為同等適用《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同等處罰,不利于司法機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應獨立于刑法第266條之外設置電信詐騙罪,把利用電信、互聯網技術以及利用“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通訊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情形作為處罰重于傳統詐騙的獨立罪名,并把電信詐騙罪定刑的最低標準提高。另外,電信犯罪的主體還應包括單位,對單位從事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除追究具體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外,應對單位進行追責。
《議案》建議將電信詐騙犯罪納入侵犯財產罪章節,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6條詐騙罪后增加一條,單獨設立電信詐騙罪。最低標準可定為,“利用電信、互聯網技術詐騙公司財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最高標準可設為,“使當事人遭受巨大損失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責任編輯:甘晨卉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南海網手機客戶端
南海網微信公眾號
南海網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