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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口電動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征求市民意見 電動車擬搖號注冊
擔心電動車今后難以上牌,海口市民在電動車行挑選電動車。南海網記者高鵬攝
【新聞背景】《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2012年起,公安交警部門每年均適時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但隨著海口電動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給城市管理帶來棘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經過調研,《辦法》在目錄管理、登記上牌、日常監管、安全教育和違法處理等方面都需補充完善。今年11月初,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11月27日上午獲表決通過。
南海網海口11月2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李曉梅)電動車注冊登記總量控制、增加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退出機制、記錄電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并建立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鼓勵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日前,新修訂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增加和修訂了部分條款。
近年來,海口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截止今年10月,海口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已達518204輛,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相較于海口的城市規模、人口數量和道路交通承載能力,數量龐大的電動自行車給城市管理帶來棘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共計12000多例,造成人員死亡率高達事故總數的24%。
今年以來,海口電動自行車日均上牌數約為500輛。為有效控制電動自行車的迅猛增長,保障道路交通順暢、安全,《辦法》修訂后,明確對海口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規定“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辦法》原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準入制度,但沒有規定《目錄》退出機制。為從源頭上遏制超標電動自行車入市,解決市民反映強烈的電動自行車“藍牌不藍”的問題,新修訂的《辦法》增加了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退出機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要求“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同時,明確“海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海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電動自行車不規范駕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為加強對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監管,加大交通違法整治力度,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規定“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明確“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海口市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在海口解放西路,劃有“電動車停放處”字樣的多個停車場依然存在收費。(南海網記者陳麗娜攝)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車輛通行。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為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規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修訂后的《辦法》多管齊下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并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此外,為有效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的安全,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的規定。
長期以來,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與處罰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難點。為加強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管理,嚴格執法,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同時,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文中黑體部分為修改的內容)
原 文 |
修改后 |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
第九條 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目錄》如有修改,應當重新公布。 |
第九條 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對《目錄》作出修改的,應當重新公布。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 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駕駛違法改裝、拼裝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車輛其他注冊登記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
第十五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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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 |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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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劃設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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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
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三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接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四)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 (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飲酒后駕駛; (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 (八)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
第四十八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四)、(七)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二)、(三)、(五)、(六)項的,處40元罰款。 |
第五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五)、(八)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三)、(四)、(六)、(七)、(九)項規定的,處40元罰款。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三)、(八)、(九)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罰: (一)對電動自行車處20元罰款; (二)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處40元罰款。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
記者走訪》》市民熱議海口電動車新規 “控制總量”爭議最大
南海網海口11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王旭)“海口將控制電動車總量、鼓勵市民買保險、記錄電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11月28日新修訂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得通過,針對《辦法》中新增加或修訂的條例,南海網記者于11于28日上午來到東湖、府城、興丹路等多個電動自行車集中銷售區域走訪調查,了解到市民、電動車商家對新規褒貶不一,其中對控制電動車總量爭議最大。
市民:“控制電動車總量”最具爭議 不同意限制市民居多
據記者了解,新增加或修訂的《辦法》有電動車注冊登記總量控制、增加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退出機制、記錄電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并建立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鼓勵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等共有15條,其中南海網記者走訪調查50多位市民以及多個電動車商家了解到,對控制電動車總量最有爭議,其中市民評價褒貶不一。
“對于闖紅燈、亂停車、不走機動車道的就應該罰。但是要控制電動車總量,我就不同意了。”市民張女士告訴記者,最新出臺的《辦法》她基本上都很支持,但是唯獨控制電動車總量不認可。“如果沒有電動車,怎么走?坐公交車又不方便,打車又貴,每天上下班,工資錢還不夠打的坐車錢多。”
“現在海口電動車已經有這么多了,再怎么限制,也解決不了現在的問題,只有規范、管理,就像雙創一樣,現在雙創不是交通明顯改善了很多嗎?”市民范先生告訴記者。
在上午記者走訪調查的50多位市民中,除去對《辦法》不知情的市民外,對“控制電動車總量”肯定的市民也不在少數。“現在電動車這么多,而且又亂,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根本監管不過來。”市民賈女生告訴南海網記者,她對控制電動車數量持贊成意見,她說現在電動車數量龐大,再不管管,以后連電動車都要堵了。
商家:限不限量電動車都賣的不好 市場已趨于飽和
上午11點,記者來到東湖路愛瑪電動車銷售處,看到部分銷售人員無聊的拿起手機玩了起來,今天是周末,按照常理來說,前來看車、買車的市民朋友應該有很多,可事實并不是這樣。“從今年開始,電動車銷量都不好,今天上午才賣了3輛。”東湖路愛瑪電動車謝老板告訴記者,現在海口的電動車市場已經飽和,他今年已經有一個店都關門轉讓了,生意不好做,房租貴、成本高,要是再限量,估計就要停業關門了。
除愛瑪電動車以外,歐派、奧娃、卡摩等電動車商家紛紛表示,目前電動車銷售情況并不理想,在這樣的情況下,電動車限量將會讓很多電動車商家關門停業。
行業人士:電動車可能會遭遇搶購并且價格上漲
“電動車漲價是可能發生的,《草案》出臺的時候,電動車銷售有一個小高潮。”資深行業人士謝先生告訴南海網記者,他表示現在這種情況,電動車漲價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控制電動車數量,就是限制上牌或者注冊。”謝先生告訴記者,他表示電動車是一個剛性需求,目前《辦法》剛剛出來,還沒有在老百姓面前發酵,有些市民可能認為電動車可以買也可以不買,但是時間長了,知道的市民就越來越多,那個時候,就是原本不急買電動車的也要馬上買,用不用先留著,說不定以后想買也不能買。“買電動車的人多了,電動車的產能就跟不上。”謝先生表示,海南的電動車比較特殊,他的輪胎、質量都和其他省份的不一樣,所以完整的生產出一臺電動車至少需要一個月或者兩個月的時間,還有一些車甚至需要三個月,到時候生產跟不上銷售,電動車價格必然要漲。
協會:“控制總量”只是趨勢 具體實施還有待商榷
“《辦法》通過只是一種趨勢,怎么實施還需要科學的評估。”隨后記者致電海口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會長陳鴻信,他表示《辦法》在出臺以后,反對聲音比較大,目前“如何控制總量”還沒有確定,需要科學評估、計算,所以對市場還沒有影響。陳鴻信還表示,《辦法》的出臺還關系著行業的一個發展,如果要按照《辦法》中規定的控制總量來執行,電動車行業將會走下坡路,而且在海口公共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可能開車的人會增加,城市反而更加擁堵。他還表示,電動車的管理在于引導,電動車可以給汽車、公交分流,對交通、對百姓的出行也提供很大的方便。
在線調查》》南海網電動車管理新規在線調查結果公布 網友留言700多條
南海網海口11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王旭)11月27日,海南省人大審議并通過了最新修訂的《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此同時,南海網關于《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布了在線調查結果。
據海南網記者初步統計,本次調查一共涉及8個問題,其中7個問題為選擇贊同、反對,截止11月27日,總計投票為17865票,其中對“草案規定電動車注冊需公開搖號,半年五千個名額,你怎么看”的問題投票數最多,爭議最大。
“電動車注冊需公開搖號”爭議最大
《草案》規定電動車注冊需公開搖號,半年五千個名額,根據結果統計,持贊同意見的有3156票,占這一項投票總數的30.3%,持反對意見的占到69.7%,持有票數7270票。
持贊同意見的網友表示,海口目前有50多萬輛電動車,數量眾多造成了交通擁堵、混亂,通過搖號的方式能抑制電動車快速增長,緩解交通壓力,而且電動車司機闖紅燈、在機動車道行駛經常發生,這樣也不安全。持贊同意見的網友還表示,“總量控制。新車暫時停止上牌,舊車規定淘汰年限。”目前電動車確實太多,再加上管理不嚴,所以電動車到處橫穿馬路,太危險。搖號可以限制電動車過快增長,保證交通的基本秩序。
持反對意見的網友表示,海口道路交通擁堵并不只是電動車造成的,更多的原因是道路設置不合理、公共交通不發達以及海口汽車數量多等眾多因素構成,而僅僅限制電動車數量,只是一刀切,并不一定解決問題。有網友在投票后留言到,“根治這個問題的關鍵不是限制數量,而且規范管理,加強道路建設好嗎?限制名額解決不了問題。”他表示,限制電動車數量,會讓想買汽車的人多起來,而且海南的公共交通并不發達,會給市民出行帶來極大的不便。
據了解,電動車限牌已成定局,但是如何限制?如何控制總量,目前還沒有確定下來。根據《辦法》規定:第十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草案》規定 未定期查驗安全性能電動車將不能上路分歧大
在這一投票中,持贊同意見的有349票,占此項投票的21.4%,持反對的有1284票,占票數的78.6%。
持贊同意見的網友表示:“贊同規范電動車的管理。有的電動車都快爛了還在路上騎,跟僵尸一樣,又危險又不美觀,更重要的是有危險。”
持反對意見的網友則表示:“電動車年檢就是勞民傷財,電動車維修費用不高,出了問題自會去修理。”
違章計入誠信檔案 贊同人數居多
《草案》規定駕駛電動車違章擬計入駕駛員個人誠信檔案,對64.9%的網名而言,同意這樣的看法。“電動車本身只是交通工具,但是對于違章、危險駕駛的人,就應該進行處罰。很支持這個做法。”持贊同意見的網友表示。
35.1%的網友則認為現在海口很多街道并不劃好電動車線,沒有標志牌,即使劃線時斷時續,很多內街太窄,坑坑洼洼的。這條規定絕對不合理!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除此之外,《草案》中的車輛所有人須屬于本市戶口、實行電動自行車報廢制度、對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的規定在《辦法》中并未體現,絕大多數網友認為這3項規定持有反對意見,就比如“車輛所有人須屬于本市戶口”這項規定,77.2%的網友就認為這樣做對外來務工人員不公平。
網友建言獻策共留言700多條
截至11月27日,南海網“調查海口電動車今后注冊或需公開搖號,你怎么看?”結束,并且公布調查結果,在網友的700多條留言者,對《草案》的評價褒貶不一,其中有不乏一些積極網友,紛紛為海口市的電動車管理建言獻策。
網友:“禁止不是根本,騎電動車無非是要出行方便,公交車要是10分鐘一班,我也坐公交車。”
網友:“一個為平民大眾著想的交通應該是廉價而暢通的,目前海口普通市民主要的出行方式就靠電動車了,如果限量勢必詬病。及早搖號的應該是汽車,大力發展的應該是城市公共交通。”
網友:“顯然,治理亂象勢在必行,尤其是對于逆行、闖紅燈、超載、超員。不過規范還是很重要,對于目前這些藍牌電動自行車,需要更加寬一點的電動車道,而且汽車占用電動車道停車的問題也該有個解決,同時要解決汽車停車位不夠的問題。”
責任編輯:冉苗俊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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