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4月21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 實習生 黃舒文)商家明知二輪電動車系犯罪所得的贓物,卻因貪圖價格便宜,選擇冒險收購并轉賣從中獲利。殊不知,這般行徑已觸犯法律紅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終將面臨法律的嚴懲。近日,樂東法院成功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多次收購他人盜竊而來的二輪電動車,隨后轉手倒賣,從中謀取私利,被依法追究刑責。
2024年6月30日至7月7日期間,陳某海(時年16周歲,已判決),分別伙同黎某強(時年14周歲)、陳某德(時年15周歲)、陳某(時年14周歲)、石某濤(時年14周歲),先后在黃流鎮金葉市場后面公寓樓樓下、黃流中學教師宿舍樓下、黃西村夜秀KTV門口附近、懷卷村國達陶瓷店門口公交站牌后及鶯歌海鎮金雞嶺銘御煙酒行門口,盜走陳某祖的黑色綠駒牌、林某師的紅色臺鈴牌、邢某強的白色本鈴牌、孫某藍的白色愛瑪牌、蘇某輝的灰色雅迪牌共五輛二輪電動車。每次盜竊后,陳某海等人均通過微信聯系陳某源。陳某源明知電動車來路不明,仍分別以600元至105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并以72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轉售給他人獲利。經樂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這五輛被盜電動車價值分別為2560元、1200元、2250元、2380元、1540元。
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源明知電動車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綜合考量全案情節及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920元。
法院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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