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關于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經調查,您(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行政決定。
現因本機關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特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自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之日起,下列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0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本機關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提示:如你(單位)通過匯款方式繳納的金額匯款,應在用途欄備注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噸位]
若您(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明細表
聯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鎮迎賓路1號
郵編:571300
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4月08日
責任編輯:郭微微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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